注册开云(中国)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在法律中的作用: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10-16 08:54:24 人气: - 评论: 0


公司章程应当能够预防作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股权的转让。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因为第4款的规定,实际上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已经变成了选择适用条款。公司法72条前三款的规定,虽然逻辑上没有大问题,但是规定的不完备、不严谨,实际操作时,有时发现有的时候是冲突的,既然公司是千差万别的,又怎能仅靠简单的三个条款就能把股权转让的事项全部包括呢。公司法为什么要在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是因为每个公司是不一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要有公司自行规定才好用、才有用,可是,法律不能强求公司设立时投资人必须这样做,只能用这样的条款设置,把权利和义务都交给投资人,让他们自己去做决定。

  2、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公司法第38条列举了股东会行使的十二项职权,仅列举几个事项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其实公司经营中,还有很多的事项,对于公司来讲同样属于重大事项,诸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经常引起股东争执,法律风险非常大。

  3、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我国目前实际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主义,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和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又是很难说清楚两者的边界,或者着两者是一个意思,比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公司章程若作出明确的规定,就能分清两个机构的权限。

  4、关于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是指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数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法律并没有否定,但是,法律规定对瑕疵股东的权利可以限制甚至剥夺,只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若果章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就只能通过诉讼等成解决,出来费时费力之外,履行程序之前发生的损失,现实社会中,是很难有效进行追偿的。

  5、关于无限转投资及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转投资额没有任何限制,将转投资的决定权赋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对转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中,“对转投资作出决议”不属于特别表决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转投资经股东半数以上普通决议通过即可,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谁来保障。

  任何公司章程都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大股东想要的是公司控制权,中小股东想要的是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股东诉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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