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亏损结转年限根据财税〔2018〕76号文规定,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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